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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澳大利亚

 

养老保证金
: 澳大利亚式的退休储蓄

 

    养老保证金(口头上俗称“super”)是澳大利亚为退休而储蓄的一种制度。这时由政府、雇主与工会制定并支持的措施,使人口老化需要长期经费而引起的普遍关注的结果。许多国家设有为个人提供退休金的制度。这些制度与澳大利亚的制度在某些方面区别很大:
    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制度有两种成分:
  • 强制性供款与自愿供款的养老保证金制度;以及 
  • 政府提供的老龄养老金制度。 养老保证金里的自愿供款制度已实施一百多年,而现行强制性供款制度是于八十年代及 九十年代初设立,是作为二十世纪初即已存在的老龄养老金的一个补充。
    老龄养老金是联邦政府规划的产物,支付给年龄为65岁及以上的男性和61岁半及以上的女性并且是在澳大利亚至少十年的居民。老龄养老金并非人人都可以领到,因为仍需考核其资产与收入。     养老保证金也同样是给退休的人士支付金钱利益(一整笔付清或按期支付)。虽然由联邦法管理并可享受税务优惠,但是围绕非政府机构而设置,俗称养老保证基金。
    在澳大利亚,这类养老基金(super fund)为数以千计。养老基金是由雇主、雇主协会、工会,包括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等财务机构以及私人主持。私人或小企业设立的养老基金俗称“自主管理养老保证基金”。整体养老保证基金拥资接近五千亿澳元。

养老保证金强制性供款
    澳大利亚养老保证金制度的核心是其保证金。
    养老保证金制度于1992年设立,规定澳大利亚的雇主按法律义务为其雇员的福利向养老保证基金缴纳特定金额的款项。雇主不缴纳养老保证金即属犯法并会受到惩罚及罚款。
    2001年及2002年六月截止的财政年度养老保证金的供款比率为8%,意味着各雇主每年需向基金缴纳相当于每个合格雇员薪酬8%的保证金供款。2003财政年度往后,比率将上升至9%。
    虽然多数雇员都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小于18岁、大于70岁及薪酬很低者则有某些例外。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持有某些类别的商业移民签证雇员无权向其雇主领取养老保证金。这意味着雇主

无需(为他们)向养老保证基金缴纳最低限度的强制性供款。
    商业移民签证持有人排除在外的规定列于养老保证金管理条例7(1)项。虽然如此,法律条文很复杂,若您想确定该位您缴纳强制性养老保证金供款,最好是向澳大利亚税局、特许执业会计师(CPA)或律师寻求咨询意见。

自愿供款
    养老保证金制度要求雇主强制性供款之外,也有非强调性而雇员有权领取的供款。某些机构雇主的供款会多于规定的养老保证最低供款额,这是因为事前有集体协议作此规定和(或者)他们将超额供款当作一种政策。
    个人也可以向养老保证基金供款。供款通常是除税后款项,虽然某些雇主也允许雇员“牺牲薪酬”,其含义是:与其向雇员支付更高薪金或工资,雇主在取得雇员统一的前提下,改为向养老保险基金加大供款额。此外,也有某些人士为其配偶由其除税后个人收入支出向养老保证基金供款。
    为鼓励向养老保证基金作自愿供款,税赋上有一系列减免措施。一般情况下,雇主供款式可以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然而,通常只有自雇人士才可以将那些为自己付给养老保证基金的供款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为低收入人士或为配偶的个人供款可享受税赋减免。

养老保证金的税赋
    联邦政府推行了不少养老金法例的改革,由2007年7月1日起生效。改革如下:

  • 60岁或以上人士的已课税养老保证金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无需激税。此规定适用于一整笔和退休金。未课税养老保证金所产生的福利(通常是公营服务计划)须继续激。 
  • 从今再没有强制领取养老保证金福利即是,退休人士在停止工作后,或到了75岁后,不会被逼使用他们的养老保证金。 
  • 每年的不扣除的或扣除税后,供款最高限额为150,000澳元。 
  • 自雇人士可申请全面扣取他们的养老保证金供款,并有资格申请政府为他们的个人供款共同供款。